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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2017-05-16 09:17:39来源:重庆党史网

 

中共巫山县委党史研究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巫山县经济体制改革按照中央改革开放政策,首先在农村全面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地、县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改革的具体要求,以加快城市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搞活企业为重点,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转换经营机制为目的,努力改善内外部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配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比较好的处理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了新体制的建立和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县企业改革大致经过了五个阶段:1982—1983年,为进行企业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阶段;1983-1985年,为实行利改税,变利润分成为以税带利阶段;1986---1991年,为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92---1994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行股份制阶段;1994年至1999年,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

一、进行企业整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阶段

1982—1983年,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县上成立了企业整顿领导小组,以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工商企业五项整顿工作验收标准和工商系统六好企业标准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为基本   标准在选择县水泥厂、丝厂、烟厂等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对全县11户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去业从五个方面进行整顿:一是整顿服务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二是在整顿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三是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四是整顿劳动组织,实行定额生产;五是整顿领导班子,加强职工思想教育。通过整顿规范了企业经营秩序,改变了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二、实行利改税,变利润分成为以税带利阶段

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出现了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少,企业资金运用过于分散的问题。县上为解决这一矛盾,1985年至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国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对全县16户预算内国营工商企业分别实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把工商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任务,有原来的利润分成、利润包干等办法改为按国家税法交纳税款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完成生产计划,并按照税法规定完成了纳税任务之后,盈亏自负、发放奖金不封顶。对亏损企业,属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超额补贴和计划补贴,减亏分成,一定之年不变,属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的限期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补贴,超过限期的一律不再弥补。税后利润不足原来留利水平的单位,经过批准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减征所得税,各企业要在税 后留利中,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两步利改税在明确政企关系,保证财政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它并不能培育新的市场机制,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是十分有限。

同时,1984年,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围绕城市工商企业改革这一中心环节,县委、县府出台了《巫山县综合改革试行方案》,从计划物资、财政金融、文化教育、科技管理、价格管理等十个方面进行改革,这一方案的付诸实施,推进各项改革事业的进展,加快了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5年,巫山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这一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关键的一年,必须贯彻“坚定不移,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改革指导方针,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把经济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三、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承包经营阶段

1986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县工商企业全面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任务:企业厂长(经理)有资金支配权、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产品购销权;企业党组织保证和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作好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实施民主监督和审议重大企业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各企业改革了干部人事、用工和利益分配制度,在人事管理方面实行了干部任期制、招聘制和选举制。县供销社及其所属的26个基层供销社实行了理事会、监事会合为一体的领导新体制,联社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工作;在用工上改统招统配制为招聘合同制,减少了固定工,推行了合同工、轮换工、临时用工制度;在利益分配制度改革了工资和奖惩制度,实行了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贯彻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1988年,全县工商企业在搞好内部配套改革,理顺党政、工、团关系,减少行政干预,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工交、商贸企业全面推行了定额包干、盈亏自负、工资联销、资金联利等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县糖厂、砂砖厂、百货公司等27户科级工商企业,全部实行了经营承包,占科级工商企业的96%,其中以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方式承包的10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38%,由原班子协商承包的16户,占60%。在企业内部也相应的实行了岗位承包、投标竞争和优化劳动组合。商业、供销系统的三类小型企业,分别实行了“转”、“改”、“租”。县商业局所属的38个零售单位中,个人租凭的十个,集体承包经营的13个,由国营转为集体的7个,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12个;供销系统的11个独立核算企业和76个门店也分别实行了柜台承包、班组承包的门店承包。企业职工的经济收入,随着对企业的贡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长,从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搞活了流通,方便了群众,降低了耗费,提高了经济效益。

1989年县属工商企业在稳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对原定的承包    合同条款、项目、利润分成提留、承包人的责任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读工交企业和商贸企业承包者主要考核的经济指标。三是本着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原则调整了部分企业的留利水平和超额利润的分配比例,四是实行风险抵押(即承包职工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全县有20户实行了风险抵押,缴纳抵押金达到45.6万元。

1990年,一轮承包合同到期的31户工商企业签订了二轮承包合同,县委、县政府发出通知,任命了二轮承包后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厂长、经理。1991年又对二轮承包合同条款进行了完善。

在全县工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县上又对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畜牧局、县医院等17户经营型、经营服务型和服务型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方式上,实行公开招标和通过民主选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医院,电影公司等)承包后,由于责、权、利挂钩,管人和管事相结合,较好的调动了承包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利益主体地位,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大地调动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突出问题是:企业分配向个人倾斜,包盈不包亏,助长了企业重生产、轻投资、拼设备等短期行为,同时承包制度按一户一率,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因此,认真反思与总结,认为国有企业的问题最主要的不是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是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合理,改革必须立足于转换企业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股份制阶段

1992---1993年,为了推进企业进入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先后研究制定了《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对落实过程中有困难的劳动用工权、留用资金支配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拒绝摊派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放权要求,对其它条款也具体作了细化和分解,同时,县上成立检查组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在落实自主权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使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不同程度的得到了贯彻落实。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原行政体制还没有改革,政企仍然不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从而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放权很难落实,或者是有时放下去了,有时又被收回来,随意性很大,没有规范;二是部分企业权利确实放下去了,但是很有可能放过了头,把所有者必须有的监督和制约权也放弃了,企业经营者可以为所欲为,难以建立起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又开展了新一轮思想大解放运动,我县企业改革开始由政策调整转向制度创新,并广泛深入地宣传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1993年除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努力有所突破外,又大胆地进行了股份制的试点。首先选择乡镇企业作为发展的突破口,采取职工参股,以劳带资入股,农民集资入股、私营企业联营人股等多种形式,大力兴办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至年底,                  乡镇企业的股份试点,为我县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我县房改只能机构---县房改办成立,标志着我县住房制度改革正式起步。1993年,根据省委、万县市委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在我县认真进行了房改摸底和基数测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巫山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巫山县公有住房的处理和管理办法》,经地区审批后付诸实施。截止年底,通过清理公有住房,从而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1994年至1999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1993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我县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的新阶段。1994—1995两年,我县在继续贯彻《条例》、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积极选择部分工商企业进行了兼并、破产等触动产权的改革。1996年,巫山县根据省、地深化企业改革的精神,本着“先行试点 、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改革思路,对县属工商企业全面进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改制、改组。1997年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尤其在所有制改革上有了新的突破。 从我县深化企业改革进程上看,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从1996年初到1997年上半年,为探索研究,组织试点阶段。先选择了糖厂、、丝厂等企业进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二种形式的试点。同时在面上又采取租凭,兼并、破产等改制形式,对乡企局的下属起义的改制、改组,为全面推进工商企业的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第二步,从1997年下半年到年底,为重点突破,稳定推进阶段。这有时期读供销社、水泥厂、医药公司等14户企业进行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出售、租凭、划转等形式的改制、改组。同时根据新的改革配套措施。对第一阶段的试点企业进行了规范完善。第三步,从1998年初到1999年底,为集中攻坚,完善提高阶段。这一阶段有烟厂、砂砖厂等17户企业完成了改制、改组任务。面上其它企业也全面进行了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为主要内容的深化内部改革、并对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设置、风险抵押金、资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

1996年到1999年,是我县工商企业改革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几年,改革取得了明显的突破性进展,起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制度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在已进行改制、改组的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达35%,占改制、改组企业总户数的90%,通过拆股、配股、吸股、出售等办法,使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家、集体所有向国家、法人、员工多元持股的方向发展,初步形成了资本结构多元化的态势。二是企业负担有所减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共进行政策性剥离2226.8万元,核销处理呆坏死帐,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等4千多万元。同时采取新帐、老帐分离的办法,对部分企业的亏损进行了挂帐。经过剥离、核销和挂帐处理,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发展后劲。三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体制正在形成,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分别建立了企业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这种相互制横、相互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决策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尤其是鼓励经营者对入股、持大股,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发展意识明显增强。四是三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近几年,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了过去企业干部“终身制”,实行动态考核,竞争上岗的人事制度;通过用工制度改革落实了企业用工的自主权,转换了职工的身份,自主择业、择优录用的用工制度正在实行;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初步打破了原来的单一分配形式,分配方法正在向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能升能降、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的分配、人事、用工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调动了企业广大干部员工的生产积极女性。五是经营机制转换,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落实;通过鼓励经营者多购股,持大股和风险制度的建立。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力。这些都有利地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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