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学者革命家张友渔

2017-06-01 18:22:24来源:重庆党史网

郭瑞敏

张友渔是著名国内外的学者,以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研究著称,还是知名的日本问题专家。他19世纪20年代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是党内的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建国前,他活跃于新闻界,是记者、编辑、主笔、社长;执教于多所大学,教授新闻学;出没于各种政治舞台,秘密地进行国民党上层人士和左翼文化人士的统战工作、情报工作。他曾被捕过,也两次避居日本。抗战时期在重庆,特别是在《新华日报》,他写作了大量关于民主宪政的文章,涉及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文字是张友渔学术生活和思想历程的重要篇章,是他们那一代人思考和追求的生动记录,也是中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理解它们也就能理解现今的生活。

一、赴渝前的早年经历:从聪慧少年到青年革命者

张友渔,男,1899年1月生于山西省灵石县,其父是晚清秀才,在家教私塾为业,民国后任县模范小学校长兼语文教员。张家有土地十来亩,每年收租二三石,加上教书薪金,家境尚可,张友渔喜买书读,其父从不反对。张友渔五岁开始在其父的私塾里读四书五经,没有上过小学英文(中学时他学了英文,大学说日文是第二外语),算术是用弟弟的高等小学课本自学的。张父忙于小学回不了家时,张友渔就成了私塾的“代职教师”。张友渔说家庭对自己一生有深刻的影响:生活节俭;读经史子集、诗词歌赋、类书小说;既喜杜甫的忧国忧民,也喜《水浒传》中好汉们的“替天行道”,还喜《庄子》、《列子》、《左传》、《孟子》之气势澎湃和逻辑性。在天津经商的堂兄经常寄来《益世报》,而阎锡山为建设“模范省”,在各县设有阅报室,读报了解时事成了张友渔的生活之重心,关心时事超过一切。这也是因为,科举废除后,考试“经义”,增加“策论”,造成了读书人普遍注意政治时事的倾向。[1]

1918年,张友渔之弟高小毕业,两人上太原,一起考上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和山西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因师范供给食宿、课本,每年两套制服一套棉大衣,张友渔就读了师范。1923年夏,张友渔毕业,靠着县政府给的参观费40元到了北京,适值高校招生,于是投考,上了国立北京法政大学。第一师范的学生有投稿的风气,张友渔也投稿,有新闻、论文,也有诗词、短篇小说。稿费成了张友渔大学开销的来源,也使得他可以继续进旧书店买旧书,他后来说他的“知识学问,好多都是从旧纸堆中得来的”。[2]

读师范时,张友渔和同学高沐鸿成立了共进学社,出版刊物《共鸣》,文章只要反帝反封建就可入选,而不论作者信仰共产主义、还是各种社会主义、三民主义、改良主义、自由主义。太原提倡社会主义的教授邓初民等人,组织新觉路社,出版刊物《新觉路》,张友渔参加了该组织,发表了提倡基尔特社会主义的论文。[3]

尽管有着较为完整的学历,但张友渔不认为自己是按部就班地从正规学校教育出来的,而是靠课外自学得到日后所掌握的一些知识和本领,读法政大学时并不经常听课。他总结自己的学习特点:一是重思考,不太重记忆,而这得益于私塾的“回讲制度”;二是注重联系实际,从小注意“经世致用”,总想在书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他认为宋儒理学迂腐不切实际,而喜顾亭林、黄宗羲、王夫之的作品,黄宗羲斥君主专制制度为“天下之大害”,倡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顾炎武的“引古以筹今”、“因事以制宜”、以“众治”代替“独治”,他都引以为是。他说:“学习是为了致用,为了工作,为了战斗,为了写出更多更好的东西。为了工作和战斗更有成效,就需要更多地占有多方面的知识”。他还说“他的学问是新闻记者的学问,博,也许是博,但并不怎么深,不怎么专,用古人的话说是‘袜线之学’,不成系统。”[4]

还在读师范时,张友渔就给《山西画报》、《并州新报》、《唐风报》、《晋阳日报》撰稿,作访员、特约记者,还代理过《并州新报》的总编辑。读法政大学时,他担任《并州新报》驻京记者,还给北京各报写稿,给上海、武汉的报纸担任特约记者,以及担任《世界日报》的编辑、主笔。可以说,大学时,张友渔就是一个新闻界人士了。尽管专业是法学,他对法律却并不信仰,写于1926年4月15日的《纠缠不清的法律问题》表明了这一点。对于三一八惨案人们循法律途径解决,张友渔不以为然,他写道:“什么合法政府,不合法政府,恢复宪法,恢复约法,黑法,白法,长法,短法,闹得人们耳聋眼花了。”“起诉,起诉,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无聊而有趣的做法”。他认为追究法律责任是“抛开政治问题,专靠法律解决了”,另主张“现在凶手们已逃入东交民巷了,我们应速向日本使馆,把他要来,一刀一刀割死,哪有工夫更讲法律问题呢?”最后,他叹道:“喂,纠缠不清的法律问题,我真厌闻了。”[5]不难理解,直到抗战时期,新闻学而不是法学是张友渔所关注的。

在新闻界发展的同时,张友渔的政治倾向和党派立场形成了。与大多数左翼人士的政治和思想历程并无二致,张友渔也是年少读《论语》、《孟子》,信仰孔子“治国安邦”之策,信服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尔后,康梁学说让他接受了改良主义,直到“五四”时期,梁启超信仰的“我爱我师,更爱真理”还是张友渔所欣赏的。国民革命来临,张友渔又成为三民主义的信徒,并于孙中山北上的1924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在这一时期,他接触社会主义,更是倾向于费边社社会主义。而在1923年之前,当北大学生高君宇假期回太原,约集彭真等几个人成立马克思主义小组,第一师范的一些学生也有参加,张友渔既知情,也很敬佩他们,但思想上与他们保持了很大距离。张友渔加入的是国民党右派团体孙文主义学会,他说这是因为法政大学里这派学生占有一定的数量,他们又积极反对北洋军阀政府;另一方面,是他并不了解共产党,对之有所疑虑。后来,国民党右派的主张、蒋介石的反革命立场、马列主义著作和俄国十月革命及苏联建设的书刊,这一切让张友渔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发生了转变,于是和侯外庐一道转入李大钊领导的国民党左派(国共联合的)北京市地下组织。转向左派之时,他作为三个出资人之一,接办了《国民晚报》以之为国民党左派市委的(也是共产党的)宣传工具;同时给武汉国民党左派机关报《中山日报》写特约通讯,这样他成为了政治人和新闻人的合体。但他政治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是在1927年4月李大钊等人就义后的白色恐怖中,于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年28岁。[6]从此之后,共产党人的政治身份是张友渔政治活动、学术活动和新闻活动的基石,尽管长期不为外界所知。

在抵达战时陪都重庆时,张友渔的公开身份是学者、大学左派教授、新闻人,以及1936年秋成立的华北救国联合会中的左派文化人。之前,他先后在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燕京大学、中国大学、中法大学任教授,还是民国大学新闻系主任。1927年11月被捕,1928年春被保释出狱后,张友渔前往天津,由中共北方局领导从事地下党活动,这期间,他任《泰晤士报》总编辑,又在原《泰晤士报》总编辑陆少游办的京津通讯社翻译日文报纸上关于北伐的消息,还进入阎锡山掌握的天津市政府任新闻科长。1930年底,在天津市政权移转张学良的前夕,张友渔力促释放了关在“临时自新营”的中共人士,因此,奉军一进天津,他就避住法租界六国饭店,之后更远走日本,第一次旅居日本。[7]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张友渔回到北平,这时期,他的党内关系属特科系统;在报人成舍我的《世界日报》当主笔写社论,同时在燕京大学新闻系和民国大学新闻系教书。由于张学良对人直言张友渔是共产党,成舍我只好让张友渔到东京做驻日记者,给《世界日报》写通讯,他第二次旅居日本。两次旅日经历和中日关系全面、持续的紧张、恶化,使得日本问题成了张友渔政治时事的关注点。新闻学则是张友渔的另一个关注点,这与他很早就投身新闻事业和对法律绝望有关,1933年出版了专著《日本新闻发达史》,1935年出版了专著《新闻之理论与现实》。日后,他颇为自豪他“公开提出‘新闻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马克思主义论点,这在当时的中国,可以说是创举。”[8]这一观点是从日本左翼新闻人爱国社会主义的佐野学为日本《无产者新闻》写的《发刊词》中“新闻,为伟大的阶级的武器”一语发展而来。[9]1934年夏,发表在北平《世界日报》的在民国大学的讲演辞《政治与报纸》中,张友渔直指“实行统治思想的方法,……最有效的,要首数报纸。”“政治是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统治的工具,而报纸尤其‘御用新闻’,也便是这种统治工具的一方面——在思想的统治上。而‘反抗新闻’呢?却正是同一统治工具的反作用。如其政治上的反抗势力,得到成功,则‘反抗新闻’一变而为‘御用新闻’了。”“千万勿以为报纸是公正的东西,只应该认清哪个是‘御用’的,哪个是‘反抗’的。须知根本上没有中立或超然的报纸。”[10]学术、教学、新闻工作之外,张友渔对国民党上层军政人员、文化界上层人士及民主党派进行统战工作,之前和之后,做过冯玉祥、阎锡山、傅作义、李宗仁、李济深、张澜、刘文辉、韩复榘、石友三等人的工作。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8月6日平津通车,张友渔等从北平撤往天津英法租界,准备乘8月12日开往上海的英国轮船恒生号回到内地,已冲出大沽口航行到渤海,但因战事上海、青岛均无法靠岸,只好在烟台海面换乘小舢板登岸,最后张友渔等人被先后被山东省主席韩复榘接往济南。由于北方局机关和华北联络局已撤往太原,张友渔就从济南去太原向刘少奇请示工作,之后被任命为华北局山东联络局书记,回济南领导山东地区的情报和统战工作。1937年底,济南失守撤到开封后,张友渔到武汉请示周恩来,之后改任武汉的长江局直属的豫鲁联络局书记,负责豫鲁两省的有关工作,由周恩来和李克农直接领导。华北联络局在山东做了大量的上层统战工作,和韩复榘结盟抗日,在韩复榘的第三集团军开办了政治工作人员训练班以培训动员民众的干部,张友渔担任教官,培训学员1500余人分派山东各地,为鲁西北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八路军115师主力入鲁奠定了基础。[11]1938年四五月间,受周恩来指派,张友渔到石友三部队做统战工作,任石友三的六十九军政治部部长。是年冬,石友三倒向蒋介石,调往河北任冀察战区副司令官兼察哈尔省主席,六十九军政治部改组,张友渔和政治部各级主要干部到重庆“中央训练团”轮训,于是他和二三十名干部一起回到重庆,时为1939年3月。[12]

二、一回重庆:投身民主宪政运动

回到重庆,张友渔经妻子韩幽桐联系,到设在棉花巷的南方局汇报工作。先见秦邦宪,再面负责统战工作的董必武,最后在向周恩来汇报了工作后,由周恩来决定,参加国民政府新设立的战地党政委员会,挂一个设计委员的名义作为掩护,做李济深、冯玉祥等人的统战工作,并以进步文化人的面目出现,搞文化运动、民主运动,主要是以华北救国会领导人之一的身份,参加以沈钧儒、邹韬奋为首的救国会,在该组织起核心作用;在邹韬奋主办的周刊《全民抗战》发表文章,开始主要反映敌后斗争,稍后侧重民主宪政(这些文章1946年编为《中国宪政论》出版)。1939年9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张友渔和邹韬奋、张申府、沙千里、钱俊瑞等共同撰写了《我们对于五五宪草的意见》,由救国会中的参政员沈钧儒、邹韬奋、张申府作为争取民主宪政的建议提交会议。后该文由救国会的“生活书店”以小册子出版。张友渔也为董必武在参政会的发言稿提供资料和意见。在董必武的推动和领导下,各党派、各界人士组织起宪政促进会,掀起大规模的宪政运动,张友渔参加了这个运动的领导核心,并和左舜生、张申府等共同起草了宣言。[13]

在此时,内迁重庆、已为孔祥熙系的原上海大报《时事新报》因故改组,董必武认为是个机会,决定让张友渔进入该报,利用它宣传国共合作、团结、民主、抗战。通过孔祥熙的高级幕僚余心清向《时事新报》新任总经理张万里推荐,张友渔进入位于李子坝的《时事新报》任总主笔。由于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长的孔祥熙乐见宣传国共合作、团结抗战,张万里想使《时事新报》表现进步,也支持张友渔所写的社论。直接利用国民党的报纸进行工作,张友渔自认是其报纸工作中别开生面的一段历史。它因时局所促,也为时局所终:1941年1月“皖南事变”后,张友渔离开了《时事新报》,在南方局的布置下远走香港。[14]

在重庆的这一段时间里,张友渔就团结、抗战、民主宪政、国际问题特别是日本问题,写作、修改、审核了大量的文章。来重庆之前,紧跟时局,张友渔开始写作宪政问题,法学出身的他先前钟情于新闻学。1937年的《我们需要怎样的国民大会——评国民大会组织法和代表大会选举法》全面分析了国民大会代表产生的方式方法,批评当局操纵和包办之下的是“御用的国民会议”,国民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体现了“党部操纵,政府包办”的精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是不要选举,将国家公器用于赏赐;将反对政府混同于反对国家,以“背叛国民政府”的罪名制造政治犯以维系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国体制,政治问题法律解决;选择性使用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无记名单记法”和“记名连记法”;党部和政府严密控制职业团体和推选制度,取消人民的选择自由;被选举人年龄和职业的限制使得国民大会变为保守势力的集团;以人口比例计算农会代表名额低于工会代表名额,农会本身大多又不是真正的农民团体。[15]这些批评涵盖民主宪政的许多程序性问题,是对国民大会代表的产生方法是否符合民主政治进行审视。的确,程序性问题并非可有可无,而且这些程序性问题都是实质性的程序问题,将表现和限定实质性问题。此后民主宪政运动实际上也是围绕程序性问题侧重不同地展开。另外,张友渔常常引证列宁、斯大林,是他的论述的一个基本方法。这篇文章是张友渔战时民主宪政论述的先声。

国民参政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案”后,战时的重庆进入一个宪政运动的高潮。国民参政会是根据国民党政府1938年《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第12款成立的,作为特殊的战时机构,它负责在战争问题和国家建设问题上向政府建言献策,实际上,它成为当时的各党派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平台。在宪政运动中,张友渔承续两年多之前的宪政论述,发表一系列文章,为实行宪政鼓动不已,系统地表达了民主宪政运动中中共方面的立场和观点。1939年10月28日这天,张友渔就发表了两篇文章:《国民党与宪政运动》和《世界宪政运动的几个类型》。在前文,他从国民党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目的、国民党的历史文献、孙中山的革命活动人手,探讨了政党与宪政的关系。他引用孙中山的观点立论和批驳反对“实施宪政的顽固分子”:“顺乎世界的潮流,非用民权不可”。“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讲政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因此,所谓“以党治国”的制度,原不过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最初阶段,它本身不是和“宪政”相对立的,具有长期性的政治制度。而“用主义治国”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国家做为国民党的私产,而是要使“人民受四权使用的训练,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以便进而实行直接民权,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16]援引孙中山和国民党的历史文献,是张友渔论述民主宪政问题时采用的又一个基本方法和策略,这是因为它们的内容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左派倾向,而且孙中山之被偶像化,自称中山信徒的国民党人难以否定孙中山,自然就不便反驳张友渔的论点。

后文发表在《新蜀报》上,文章认为,宪政运动是世界各国历史上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落后的政治形态,才能走向进步的政治形态;封建国家,才能发展为进步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的宪政运动,不过是整个世界宪政运动的一部分。张友渔区分出五个类型的宪政运动:英日类型、法美类型、德国类型、苏联类型、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类型;中国大体上属于最后一个类型,时下的中国宪政运动,“也不仅是对内的民主运动,同时也是对外的民族运动,尤其在抗战的今日,宪政运动,固然它的本身,便是民众要求的目的,而同时,也是争取抗战胜利的手段。从而担当这一运动的责任的,也不单是某一特定阶层,而是全国民众。”[17]实行宪政有利于抗战有利于胜利,是张友渔论述民主宪政问题是采取的又一个方法和策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直观打动人,缺陷却是致命的:民主宪政不具有了绝对价值和最高价值,贬低为工具性的和从属性的;后果可能是民族主义盛行,民主宪政却被弃之一旁,最后民主主义演变成民族主义或民粹主义。

同年11月25日发表在《全民抗战》上的《国民大会的性质和任务》,提出说面临的问题是“将召集怎样性质的国民大会,和这个国民大会将担负着什么任务。”张友渔指出:“依《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闭会词》,对于召集国民大会的说明,是一方面为了‘提高民权’,他方面为了‘适应抗战’,因而它是兼有‘制宪’和‘解决实际问题’二种性质的国民大会”[18]文中,对国民大会的任务的论述,与对国民大会的性质的论述是一样的,并且将其与国民大会的职权等同。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在于,文中区分了位列治国机关系统中的、五权之一的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完成后决定宪法的国民大会。然而,这种区分却并不是关键,因为宪法与制宪的国民大会是一个鸡与蛋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人民是否先于宪法、宪法是否是一切生活的最高权威;宪政提供政权的合法性,政权出之于宪政;相反,暴力只能得到暴政,否则暴徒即可称王。宪法及法律具有的是拘束力和强制力,而非暴力。

同年12月9日的《关于国民大会组织法和代表选举法的意见》一文,强调了普选制,即普通、平等、秘密、直接的选举制度。张友渔认为,中国产业不发达,交通不便利,半封建性又使得职业利害并不能超过地域利害,因此,职业选举可补助而不能代替或并重于区域选举。

1940年1月1日发表在《中苏文化》第5卷第1期的《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将宪政运动定义为“实现立宪政治的运动。而所谓立宪政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宪政运动,也就是民主运动。”“也就是反独裁,反专制,反封建的民主政治运动。”张友渔指出:宪政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成功都是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和社会基础的,“其产生主要是以资本主义成分在社会内部已经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为基础的;而它的能否发展和成功,也是以资产阶级的力量的强弱、大小、以及它的斗争态度的坚决与否为条件。没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宪政运动不会发生,纵使发生,也不会成功。”中国宪政运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受了外来的帝国主义的侵略的威胁,才更加感觉到反对封建制度的必要,亦即为了要反对帝国主义,才更加要反对封建制度。因而中国宪政运动自始便包含着反封建和反帝国主义两重意义,甚至可以说,它的主要的动机,是反对帝国主义。”他承认,宪政运动的主要意义“总还是在对内,而不在对外。”然而,“中国却不是这样,与其说是偏重对内,毋宁说是偏重对外,至少,也是对内和对外并重。”他认为,处于战时的宪政运动是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三个阶段:它保障和巩固、发展和扩大革命成果,是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宪政运动,宪政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时期从1930年10月蒋介石电请国民党中央召集国民大会准备实施宪政时便已提上了日程。它的特点是:(1)“它是和抗战分不开的。因为实行宪政,原是为了帮助抗战胜利,而巩固宪政,则又有赖于抗战的胜利;”“民主政治为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之手段,而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则又为民主政治的最后障碍。”(2)“它是政府和民众打成一片的运动。因为实施宪政,既为政府和民众的共同要求,则宪政运动,自亦为政府和民众的共同行动。民众在这一次运动中,不应含有反对政府的意思,而政府也不应对于这一运动,抱着疑虑的态度。”[19]张友渔准确描述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发轫,但是,他却没有解释:在缺乏社会基础的情况下,中国民主宪政如何能得以实现;如何保证鼓吹民主宪政是出于信仰。他对此也不持疑虑:对外的民族主义将扭曲或取消对内的民主主义。同时,他不仅持民主宪政工具性观念,还淡化宪政出于政治存在内在紧张这一事实。然而,权力的垄断者对此是了然于胸的,所以,他们常常不愿行宪政。强调宪政带来朝野和谐性,这种策略显然是出于缓解国民党方面的焦虑。

同月27日发表的《宪政与宪政运动》,论述的路径则是阶级范畴,而非民族主义。张友渔认为,“凡是宪政就不是绝对专制政治,恰恰相反,它是专制政治的反对物。”但认为民主立宪和君主立宪都不是“彻底的民主政治。拿斯大林宪法之下的苏联的民主政治来比较,过去的一切民主政治,都是非彻底的,甚至是反民主的。”并引用列宁和斯大林的话来说明“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他还引用了孙中山的“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20]这些观点是左派的平民主义。

2月13日发表的《宪政运动的方式与条件》,认为进行宪政运动有“革命的、战斗的方式”和“改良的、妥协的方式”,前者是“有效的方式,是应该采取的方式”。例证是苏联从沙皇的专制政治到工农民主的宪政最后到斯大林宪法下的宪政;而日本明治维新后宪政运动是失败的。而“世界的潮流,由神权流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流到了民权,便没有方法可以反抗。”他断言战后“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的‘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也要被“一般平民所共有”的宪法取而代之。[21]他重复了关于宪政运动发生的客观条件的观点,也仍然没有触及这个问题: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生活发展的状况将如何影响并制约中国宪政运动。

4月13日发表的《宪法与宪政》详细地论述了宪法的性质。他从孙中山“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一语,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解释道:“宪法的内容,是一方面规定国家的构成,他方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谓国家的构成,就是国家体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则连成为国家的基础的社会制度也规定在宪法内),政权组织(如依中山先生权能分开的学说,则主要是治权组织);所谓保障人民的权利,则不外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所谓国家体制和政权组织,不外是各种社会的力量的相互关系的具体表现,也就不外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表现。”他正确地认识到,“保障人民的权利,实为宪法的最主要的任务,”“各国人民最初争取宪政的主要目的,便在保障人权”。他强调,宪法是“强制的力”,是制裁违宪者的“力”。然而,事实上,宪法本身并不是制裁违宪者的“力”;法治政制下的司法权才是。张友渔全部的民主宪政论述忽视了法治和司法权。他引用的孙中山的话:“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可视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先行表述。关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他认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宪法是宪政的法律的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宪法只能表现、保障和在某种限度内指导宪政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宪政”。他断言,“民约论者把宪法看做创造宪政的社会契约”,“完全是非科学的见解”。拒绝天赋权利的自然法哲学,必然拒绝宪政的社会契约论,但这就使得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论述和保护难以完成。他赞同孙中山对中国立宪派的批评:把宪法当做万应膏,要凭白纸黑字的宪法,改变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顾及何以实现宪法,何以运用宪法,何以拥护宪法;他认为,对于宪法本身而言,“宪政运动本身,便是‘争取’,还不是‘已经获得’”。[22]其实,凡宪法上不存在的,就被视为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事实为何因此而被定义,这就是宪政运动为何进行之实质所在。

张友渔在《时事新报》上发表的是鼓舞士气,提振信心的抗战主题,如1940年1月23日社评《和平招牌从此粉碎》,2月3日社评《要把“东亚新秩序”打成齑粉》,3月23日社评《日寇为什么捧汪逆上台》、5月11日社评《敌国经济危机愈深刻化》、6月22日社评《法国失败对于我们的教训》。此外,他还写了涉日的文章,如《辛亥革命与“日本”》(1939年10月1日)、《应给敌人以更大的打击》(1940年3月7日)、《三年来的敌国政潮》(1940年7月7日),以及其他文章,如《纪念国父诞辰七十五周年》(1940年10月25日)。

三、再回重庆:为民主、人权、法治而呐喊

正如华北局势的恶化,让张友渔从山东回到南方局所在的重庆一样,国共关系因“皖南事变”而紧张,又让他离开重庆远赴香港。在重庆,适逢国民参政会的登场,国民大会的法理基础问题成为国内时局的焦点,作为法学出身的新闻人,张友渔得以一展身手。离开了重庆这个战时陪都,居港一年的时间里,张友渔虽就民主宪政写下了《我们需要怎样的民主政治》(1941年6月7日),但主要是写作国际问题,如《德苏战争和远东》、《四年来的日本》、《欧洲和日本》、《美日谈判与中国立场》。太平洋战争爆发,离开陷落于日军之手的香港到达桂林后,他继续写作国际问题,如《如何估计日本的国力和日本国力的基本弱点》、《日苏关系的历史的发展》。这些关于国际局势的分析,无疑是要鼓舞士气的,但欧洲战场和亚太战场涉及复杂多变的国际情势和变化难测的力量结盟,要准确预测国际局势走向殊为困难。张友渔后来回忆说,那时候没有估计到德国敢于两面作战苏德战争爆发、日本敢于碰美国太平洋战争爆发。香港很快陷落使得才转移到港的左翼人士突然陷入困境。茅盾在《劫后拾遗》中说“三个半国际问题专家”(三个人指金仲华、乔冠华、张铁生,半个指张友渔),嘲笑他们对时局的错误估计。[23]在桂林负责接待从香港撤退的左派文化人士一年后,张友渔接南方局通知又回到了重庆,时为1943年春。

再次回到重庆的张友渔,中共党员的身份仍是秘密的,政治面貌仍是以沈钧儒、邹韬奋为首的救国会的领导成员,职业是重庆生活书店的总编辑,也住在生活书店宿舍。在党内,他一是南方局文化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一是《新华日报》社论委员会成员。这是他第一次参加《新华日报》的工作。[24]

张友渔参加《新华日报》社论委员会直到1944年底。在这期间,由于1943年6月周恩来、秦邦宪、凯丰、邓颖超等南方局领导回延安参加整风运动,1944年5月王若飞由延安飞抵重庆成立重庆临时工作委员会代替南方局,张友渔成为临工委候补委员,并任工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负责整理情报,分析问题,编成系统资料汇报中央(每一二周报送一次)。1944年夏,由于有被捕的危险,张友渔被董必武接到红岩嘴八路军办事处(同时也是南方局党机关所在地)居住,直到1945年初前往成都。住在红岩嘴,除仍写《新华日报》社论外,张友渔主要是参加整风学习,根据董必武的指示对宪政和宪法从理论方面和实际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并作报告,同时按党中央检查党报的指示对《新华日报》作了初步检查,主要是检查右的倾向,检查后在党内作了一次报告。[25]

对于如何写社论,在社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张友渔提出:“资产阶级报纸的社论重视资料,议论少,不明确强调观点,而一些左派同志写的文章往往是议论多,虽然观点明确,但缺乏资料,不大能说服人。我们《新华日报》的社论要有正确的观点,但也要有必要的资料。”周恩来指示说:“资料和观点应当结合,两者是统一的,但观点是主要的。资料是为了说明观点,因此,观点必须运用资料来说明。”[26]王若飞到重庆后,张友渔提出:重庆和延安不同,《解放日报》不一定天天有社论,《新华日报》则需要,以配合形势进行宣传。王若飞补充说:社论要有作用,没有内容的社论就没有必要。因此,社论要有资料,要有观点,要有作用,要天天出社论,就成为《新华日报》社论撰写的要求。[27]这时的《新华日报》天天有社论,社论委员会的成员每个人平均每星期要写一至二篇社论。

1943年10月8日社论《人治,法治,民治》,区分了“人治”、“法治”、“民治”,认为提出的问题应该是“所谓人治、法治究竟和民治即民主政治,具有着怎样的具体关系。”张友渔指出,“和法治分离,和法治对立的人治,当然是不足取的独裁政治。即使是树立和遵循一定法律制度的所谓法治,也未必便都是民治。”“不仅在封建时代的所谓法治,是贯彻和巩固独裁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且在现代的法西斯独裁国家,也未尝不披着伪装的法治的外衣,利用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近代民主国家的法治,所以成为民治的内容,乃至成为民治的条件,并不是单纯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的措施完全根据法律,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具有和封建的君主专制国家以及法西斯独裁国家的法律不同的内容和作用,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自身(或人民的代表机关)所制定,并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而执行的。”因此,“不建筑于民治的基础之上,则无论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为一种独裁政治。只有实行民治,实行比较近代民主国家更进步的民治,使人民享有自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选任官吏,监督官吏,罢免官吏的权利,亦即中山先生所说的直接民权,才能够有治法,也才能够有治人。”[28]张友渔强调的民治,实际上就是近代民主国家的法治。中国法家及法西斯独裁国家都只有法制而无法治:在它们而言,法律不是为了保障民权却是专制独裁之工具;法律没有最高的权威却是统治者的玩物。

1944年2月1日社论《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论张君劢先生的建议案》,直接呼应了中国民社党领袖张君劢在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之建议”案,赞同要求保障三项人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结社集会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因为它们是涉及了全部民主权利中重要的三项,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必须以此三项为重要的标帜:第一项自由,是为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第二项自由,是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体发抒政见;第二,各种政治结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养成民间领导政治之人,使其发为负责的言论;第四,在朝党在野党各有相互监督之机会;由之,人民可以组织团体,政党可以合法存在公开活动;第三项自由,是为了人民能够发表意见,批评、监督和改进政治和社会等的各种设施;由之,实行图书杂志新闻的事后检查。他还提醒说,罗斯福总统主张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来扩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带更广泛的人民的性质,由此他认为,民主已经和战争的胜利、战后的和平分不开了,中国必须跟上“已经成为世界政局的主流”的“新的民主主义”。[29]

次日的社论《论选举权》指出,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它和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一起构成了所谓四个民权,人民同时享有这四个权,才能算是彻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权。他指出,真正的普选,必须在选前“保障各地方团体以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即“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30]在这篇专论选举权的社论里,张友渔清楚地说明了选举权概念里的“人民”概念是什么。他说,所谓“人民”,决不包括汉奸在内,因为他们是全国人民的敌人,其本身已经不是“人民”。“能否享有民权,只看他是反对敌人,还是效忠敌人?而不是问他属于那个党派,那个集团?那么,现在应该被剥夺选举权的,也就只是汉奸,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民。另一方面,只要是汉奸,便应该剥夺他的选举权,使他不能潜伏在‘民国’之内,公开地、秘密地做‘反对民国’的勾当”。[31]张友渔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论证有着困难。选举权涉及的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更多地是一般性的政治概念。可以肯定,民族主义或许能够将外族敌人区分出来,但选举权涉及的是国内事务,况且也极难想象这样的情形:通过选举“潜伏”在“民国”之内进行公开的、秘密的反对“民国”的活动;相反,给政治对手扣上“反对民国”、“破坏民国”的罪名倒常常是打击、迫害的手段。

1944年5月23日社论《孙中山先生的地方自治论》中,张友渔诠释了孙中山的地方自治论:地方自治是建立民国的基础,而地方自治则必须以真正的“民治”作为它的主要内容;相反,“总是要靠官僚,中华民国便永远不能成立。”“官治”与“民治”的划分在于:“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他提出,若要彻底推行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在于体会和实行孙中山的“主权在民”的基本精神,而这就要首先采取保障人民权利的一切具体步骤。[32]

7月20日社论《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回应了将于八月一日施行的《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指出其中“非依法”的那个“法”字,应该被明确规定;对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社论同意《国民公报》的主张:“在逮捕时仍有将一种业已呈准军事最高长官示知逮捕原因的证据,出示被捕人或其亲属的必要。”社论提出三项要求为确保该法真正执行:取消合法机关以外的一切非法逮捕与拘禁人民的机构;过去非法被捕的人民,立刻释放;人民除了身体自由外,有集会、结社和言论、出版的自由。[33]对于该法能否达到国民党政府宣称的“重人权”、“维法治”,12月18日社论《保障人民的身体自由》认为“还难轻率地作出肯定的正面答复”;社论强调,“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是民主国家必须严格遵守的金科玉律。”“所谓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是保障一切人民的身体自由,不是仅仅保障少数特殊人物的身体自由。”“是不许有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侵犯人民身体自由,也不许以任何方式侵犯人民的身体自由。”“不仅行政机关或军事机关不能任意发布命令,制颁办法,以侵犯人民身体自由,而且立法机关也不能任意制定所谓特别法,让行政机关或军事机关根据它去侵犯人民身体自由。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依据普通法律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有犯罪证据和嫌疑的人民,也就是说,人民只有在有犯罪证据和嫌疑时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而执行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的,也只限于司法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又不依法定手续,而任意侵犯人民身体自由,是民主国家所悬为厉紧的。”“一个货真价实的民主国家,就必须在事实上取消一切侵犯人民身体的法令,消灭一切侵犯人民身体自由的现象,制裁一切侵犯人民身体自由的罪行。”[34]社论举例了苏联宪法之规定。

对民主法治的论述在社论之外得到展开,如,1943年11月27日的《法治真诠》,1944年1月19日的《国内民主与国际民主》、1944年5月15日的《抗战与宪政》、1944年7月1日的《论人民的自由权利》、1944年8月1日的《实现中山先生的均权制度》(采用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均权制度是调剂中央与地方最合理最适当的办法)。在《法治真诠》中,他论述了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认为“法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属性。”“要求民主政治,必然会连带地要求法治。”“所谓真法治,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的表现形态的法治。”它有三个特征:国家必须有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根本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而不是给政府拿去对付人民;宪法及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和废止权,必须在人民自己的手里或民意机关,而不是在政府当局,同时,政府当局受人民的监督,由人民选举和罢免。[35]

《国内民主与国际民主》认为:“民主就是人权,人权不外乎行使人民的权力以及享受人民的权利。”“不要以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仅仅是一个权利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权力问题。只有实际行使这种权力,才能叫做享受权利。”提到罗斯福总统在咨文中要承认一个“第二人权宣言”,张友渔提出:“在保障人权方面,我们中国更应当与我们的伟大盟邦——美国竞赛。”[36]《抗战与宪政》一文则沿续了之前的宪政救国的论证路径,要求提前实施宪政,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居住迁徙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以克服国内局势的严重危机。

《论人民的自由权利》完整地论述了自由权利,强调人民的自由权利“是作为一个国民,必不可缺的自由权利。”“法律只能制裁人民的犯罪行为,而不能任意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而言,它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但它决不能比较人民自身,更能懂得人民的要求;立法权对于行政权,具有优越性,但它决不应比较人民自身的权力还更站在上位。因此,决不能一任立法机关自由判断什么是人民的自由权利,什么不是?什么应该限制,什么不应该?否则难免有立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民自由权利的流弊。”但他没有指出当立法机关滥权时,人民自由权利的救济途径何在。张友渔完全没有意识到托克维尔称为的(美国的)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法治原则下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得立法机关不得为所欲为。他认为自由权利“是和民主政权树立的同时就存在的东西。”“只要在民主政权之下,人民就当然享有这种自由权利,法律只不过是承认既存的事实,决不是凭空创出自由权利而赋予人民,因而它也就无理由、无权利限制或剥夺这种自由权利。”显然,如此确认自由权利,前提是将民主政体与人民的自由权利相互定义,它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证策略。固然,将民主政体的本质理解为人民自由权利的自我保证和自我体现,可以约束政府行为,但也有神圣化政权而不能视之为人民的公仆的危险。张友渔拒绝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哲学思想,强调的是社会先于个人、高于个人的集体主义论。“个人是整个社会的一分子,他的自由权利是受着整个社会利益的规定的。没有一种个人的自由权利,可以抵触、违反、破坏整个利益,而被尊重、被保障。”“在个人行使自由权利时,又不能侵犯同为社会一分子的别人所应享有的同样的自由权利。”张友渔以1789年《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为例:“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种权利为限制。”但是,以集体主义来限定自由,自由必将被消灭。即使有存在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为什么就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真的益于社会?社会利益又将被如何定义?实际上,当时的法西斯国家均强调社会利益并制定大量的社会立法和刑事立法,肆意践踏人权,形成极权主义国家。张友渔批评说:虽然在宪法上明白宣布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但却附加上所谓“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依法律得限制”或“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依法律的规定享有”等条件,这就是承认法律可以随时而且任意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其结果,宪法的规定完全变成具文。他解释说,“所谓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指:第一,宪法必须规定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本质上已经不是自由权利)的具体条件,法律不能违反这种规定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第二,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据普通民、刑法典来判断,人民行使自由权利是否越出范围?不许立法机关特别制定一种以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为目的的特别法。”“第三,对于人民行使自由权利而越出范围,只能于事后制裁,不能于事先限制。例如关于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一般民主国家,大概都是采取了事后追诉办法。就是如果它违反法律,则事后依法制裁。事先,决不在什么出版法或新闻报纸法内,规定所谓检查制度、特许制度来加以预防的限制。关于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也是同样。只在它违反法律时,事后依法制裁,决不事先阻止其集会、结社。”他举苏联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法院的决定或检察官的批准,不受逮捕。”来说明第一点。第二点则举例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一)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二)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三)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37]不过,这两个例证精神实质完全不同。在前者,若要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则苏联的司法机关就必须是独立的和有最高权威的。然而,苏联的现实并非如此。在后者,人民的自由权利是被认为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是人性之所在,美国社会有保障它的政体机制: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的思想传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权威、违宪审查机制的存在。陌生的是难以理解的,最不易学习;相似的是熟悉的,却不一定是最好的,曲折的道路往往始于起步之初。论证自由权利,张友渔没有提及对自由的经典论证,比如约翰·穆勒的《论自由》,而这部著作早被严复译出。张友渔的政治学和法学论述中看不到英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论证也没有提及西方经典著作,引证的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而是列宁、斯大林,然而,俄国这个东方专制主义的欧洲国家缺乏的恰恰是自由和法治的思想渊源和宪政传统。

《民主运动与复古倾向》中,张友渔对那种认为中国早已存在着光辉的民主理论和完善的民主政治的观点嗤之以鼻,认为中国的民主运动是革新运动,而不是复古运动。但他认为它将“不是欧美式的有产者层执政的民主政治,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者层执政的民主政治,而是各阶层联合执政的新三民主义的民主政治。”[38]而在为《群众周刊》写的评论《论“三三制”》中,张友渔介绍说,“三三制”是中国民主政权的具体形式,其中共产党仍然起领导作用,是作为一个政党,对于人民,国家不能放弃的责任;这种领导是“党的领导一元化”,是为着使各抗日根据地共产党的领导更加统一,使党政军民系统中的党员干部能够严格地服从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使党的一切政策能够更加贯彻;“三三制”这种形式的民主制表明共产党无意实行共产党一党专政。[39]

《实现中山先生的均权制度》阐述了孙中山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张,论述了地方自治制度关涉的地方自治主体、地方自治与地方割据等问题,认为中国强行中央集权制的失败记录,证明了均权制度主张的正确性。

这一时期,张友渔仍然着力于日本问题研究,1944年3月的《东京的统治者》(日本现政权研究),颇费篇幅地仔细介绍了日本政界的情况。

四、三回重庆:为民主和平的实现而奋斗

时局的变动再次使得张友渔离开重庆。1944年下半年,侵华日军打通大陆交通线,兵锋在贵州直指重庆,四川面临日军进攻的危险。此时需要完成两个任务以之为应变的准备:一是组织和发展我党领导的地方游击队,打击日本侵略者;二是鼓励和推动西南地方实力派团结起来,保卫西南。1945年2月,中共重庆临时工作委员会决定由张友渔作为中共党的代表前往成都,进一步加强对西南地方实力派的工作。时任西康省主席兼任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军长的刘文辉,是西南实力派的中心,同中共方面早已有联系,又是民主同盟的主要支持者,做好他的工作是重点。此外,张友渔负责领导统战系统的党员,搜集情报,开展统战工作,特别是加强民主同盟的工作,并领导统战系统的青年干部,配合川康特委,搞好学生运动。以刘文辉为中心的四川地方实力派在政治上支持民盟,民盟主席张澜又是他们尊重的前辈,因此,同下两方的工夫,既可以在四川乃至西南厚植根基,又可以紧密联盟民主同盟以在民主宪政运动中相互呼应。日后,在历史的紧要关头,刘文辉和民盟都同中共走到了一起,这里面有着张友渔的一份努力。刘文辉家住成都,民盟主席张澜当时也住在成都,张友渔经常去拜访张澜,同他交换意见,而此时的民盟已经发表宣言,要求国民党“立即结束一党专政,建立各党各派之联合政权,实行民主政治”。张友渔主要是通过张澜和在四川省民盟内参加领导工作的党员李相符、田一平等,打着民盟的旗号,开展民主运动、文化运动和青年运动。青年运动具体是通过加拿大人、金陵大学教授文幼章进行的。文幼章同一些进步学生有联系,张友渔常在他的家里约集学生开会,做报告,布置工作。文幼章和四川省主席张群有关系,张友渔常搜集到一些比较重要的情报,并常利用他去重庆之便和其特殊身份,带情报给王炳南转中共重庆工委。张友渔还利用美国新闻处成都分处搜集和传递情报,因为该处有中共地下党团员,他们能利用美国新闻处人员的身份到各机关采访新闻,搜集情报,也可以送情报到重庆,避免检查,甚至他们在美国新闻处的宿舍也成为张友渔整理情报、印发宣传品的秘密机关,找青年骨干谈话、布置青运工作的地方。[40]

不过,时局变化之快出乎人们的预料,8月15日日本投降,抗战结束。于是,9月间张友渔从成都调回到重庆。1944年12月间董必武回到延安时,在一次党内的报告会上披露了张友渔的党员身份。这次回到重庆后,张友渔的党员身份第一次公开。张友渔第二次参加《新华日报》的工作,接替调往上海的夏衍担任《新华日报》代理总编辑,每晚住在化龙桥《新华日报》编辑部,负责审定社论稿和看报纸清样外;担任社论委员,撰写社论。张友渔为《新华日报》增添了《国内述评》栏目,和已有的、由乔冠华撰写的《国际述评》栏目轮流出,介绍每半个月的国内外形势。在这个时期,《新华日报》编辑部有了一个制度,即每天早上的学习时间里,首先集体读刚出版的当天的《新华日报》,从头到尾读一遍,检查有无错误(包括内容、文字以至标点符号),以确保报纸质量。[41]

国共“双十协定”即“政府与中共会谈纪要”签字后,张友渔从12月中旬不再代理《新华日报》总编辑,而是转任中共代表团顾问,备询民主宪政问题,并住到了两路口代表团机关里。张友渔为邓颖超政协会议第七次会议上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发言准备资料、提供意见;参加了中共代表组长为李维汉、国民党代表组长为孙科的“五五宪草”修改小组,参与两党谈判。这时张友渔主要在代表团工作,但仍兼任《新华日报》社论委员会的成员并撰写社论,也还写国内述评。

“双十协定”后,国内政治动态主要围绕着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联合政府展开,这一时期张友渔撰写的《新华日报》社论就是这方面的内容,这些文章动态地记录了时局的演变:

9月27日社论《民主的正轨》写道:“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依照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是人民对政府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政制、法律有创制和复决之权。”要实现民主,完成民主建设,“问题是立刻使人民有权,立刻把人民的权利交还人民,而且必须是无保留条件地实行还政于民,产生民选的政府,建立民主的体制,颁布由人民决定的政令法律。”社论要求对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已经实行了的民主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保障,并质问道,“没有党派的合法地位,没有取消一切限制人民的法律和组织,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42]

10月1日社论《言论自由初步收获》痛陈新闻检查制度和书刊审查制度造成的苦难:“在别的国家的战时检查制度,只限于有关军事秘密的部分。在中国则上至言论,下至广告,无事不检,无字不查,弄得有话不能说,有新闻不能写,办报的人痛苦万分,读报的人对报纸不敢相信。”对在大后方废止新闻检查制度和书刊审查制度表示欢迎,但指出这只是言论自由的开始,还不是言论自由的真正实现,因为,“首先,检查制度本身还没有完全废止,彻底废止。大后方是废止了,收复区却还在继续”,“其次,报纸杂志的创刊须经登记核准,这一制度还没有废止。就是已经允许出版的报刊要到别的地方出一个地方版,或者转移一个地方去出版,也须经过这一手续。”“再其次,这是很重要很迫切的,邮检制度还没有废止。”“一种刊物既允许出版却不准其发行,或准其在本地发行却不准其到外埠去发行?本报的外埠读者订阅一份报,会论年论月地收不到报纸;别家的报可以航空寄,我们却得不到允许,请问这是什么 ‘理由’?”对于官方的理由“过去上海有些小报,对青年、对社会,都有害而无益,为了防止报刊出得太滥,为了维持报刊的尊严,不能不有所限制”,张友渔不以为然,他说:“报刊不能出得滥,要有尊严。但这种辨是非、明曲直的责任应当责诸报人,尤其可以交给读者,政府尽可以放手。”[43]

10月22日社论《人民的身体自由》要求实现“政府与中共会谈纪要”第四条所承诺的人民自由,痛斥“有无数军事和政治的机关以至农村中小小的区乡机关,都能自行扣押和审判人民。”[44]

10月26日社论《人民要求言论自由的兑现》指出,“只靠取消检查制度,并不能保障言论自由。”“以报纸而言,除了政治压力加于报业的不公开的干涉以外,还有种种公开或半公开的限制。其一是发行上的困难。交通运输工具全为官方控制,邮政检查仍旧存在,有权运用一切方法以阻挠报纸发行的特务活动也还未取消。其二是新闻来源上的困难。新闻记者没有到任何地方去采访新闻的自由,没有在任何地方拍发电讯的自由。其三是报纸的创办和迁徙上的困难。战时曾有在每一城市限制只有若干家报纸,不准新创办的登记之规定,这规定至今还未废除;而原在大后方的报纸现在要迁移地点出版也同样受特许制度的限制。”“其他杂志书籍方面也有同类的困难。尤其是对于戏剧电影,连原有的检查制度都未取消。”而在新收复区,除检查制度外,还有“三套法宝”,即:“借接收敌伪财产之名以直接控制一切报纸的房屋机器资财等等”、“以管制新闻出版业之名以限制民营报纸的迁地出版、复刊及创刊;对于已出版的,则无端加以勒令停刊的处分。只要是官营党办和合于官方脾胃的,就能无往而不利;真正民间的舆论机关则处处遇到迫害”。[45]

11月20日社论《立即实行地方自治,根绝国内纠纷》提出以在华北、东北和其他解放区立即实行地方自治来解决国共问题和从根本上避免内战。

12月1日社论《根据民主统一原则解决东北问题》认为,东北问题既非外交问题也非战争的性质,而是“国民党中央与东北人民的纷争”,解决东北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成立地方性的民主联合政府。

12月7日的专论《论内战的性质》认为内战不是国共两党之间的党争,而是“反民主的统治集团和要求拥护民主的广大人民之间的斗争”,是“反民主的统治集团进攻广大人民的不义战争”,是“要求和拥护民主的广大人民抵抗反民主的统治集团的进攻的自卫战争”。[46]

12月14日的专论《关于召开国民大会》反对“一个装璜品、挡箭牌、维持一党专政的御用工具”、“挂羊头、卖狗肉的国民大会”,提出召开国民大会之前必须:“承认各党派的合法地位,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特别是选举和被选举等一切民主自由权利”;“团结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的代表人物在一起,成立临时的民主联合政府,再由这政府去筹备召开国民大会”。主张“重选国民大会代表,推迟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在一年以后或明年双十节开会,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因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五五宪草设计的又是一个加强总统的独裁权的中央集权制度。[47]

12月17日社论《政治协商会议的使命》认为,政治协商会议的最大使命,就是找到一条“把内战与独裁变为和平与民主的可行道路”。[48]

12月20日社论《人民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主人》认为,政治协商会议是党派会议性质,是“中国各主要政治力量的代表会议”,它“使得人民的希望和要求经过政治协商会议而实现”,因此,“作政治协商会议代表的人应该诚意接受各界人民的意见,全国一切报纸杂志都应该让出篇幅,尽量刊载人民对于政治协商会议的建议。政治犯应该立刻释放出来,让他们也能自由表示意见。”[49]

1946年1月1日社论《论国民大会问题》认为,“只有在人民的自由权利有了充分保障的时候,人民才能用自由表达的意志来选出真正的代表,举行真正的国民大会,而产生符合于民主原则的宪法;这样也才能给民主新中国奠定不朽的基础”。“一定要讲法统,现在倒正是要来建立中国的民主的新法统。人民的公意是法统的主人,一切旧法令与旧政事都要根据人民公意检查一番,一切失去时效的东西都要根据新标准给以改造”。[50]

国内述评《新中国的曙光——自一月五日至二十日》(上、下)描述了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停止内战命令的发布之后的国内形势,认为“和平的前途是确定了的,和平不是可以容易获得的,更不是可以容易巩固的”;“固然象和平的前途是确定了的,民主的前途也是确定了的。但是象和平不是容易获得的一样,民主更是不容易获得的啊!”[51]

国内述评《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自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欢呼政协通过了关于政府组织、施政纲领、军事问题、国民大会和宪法草案五项决议,认为“这是中国民主势力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各民主党派的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大众的伟大胜利,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同时,也是国民党的胜利,国民党的领袖蒋主席的胜利”。[52]

专论《新闻界的责任》区分了不同的报纸的立场,排除了坚持独裁、进行战争的报纸后,对主客观上被认为是人民的喉舌的报纸提出了为争取和平、民主而奋斗的责任的问题,要求它们“在报道事实时,必须力避有利于坚持独裁、进行战争人们的虚伪或歪曲的宣传”、“在发表言论时,必须力避有利于坚持独裁、进行战争的人们的错误的有害的论调”。[53]

1946年4月3日社论《糊涂观念》批评省议会制定的省自治法须经立法院通过的主张,认为它实际上取消省自治。

这一时期及其后,张友渔仍然撰写了关于日本问题的文章,对日本战后的民主化尤为关切,如《树立日本人民的政权》(1945年5月16日)、1945年9月7日社论《日本的阴谋还没有死》、《如何建立新日本》(1945年10月)、《应该共同管制日本》(1945年12月23日)、1946年2月5日社论《建立民主日本的关键》、1946年7月5日评论《论管制日本问题》。

1946年5月3日,随着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中共南方局和中共代表团也迁离重庆,《新华日报》的领导班子潘梓年等人也前往办《新华日报》,在重庆则出版《新华日报》重庆版以作为中共四川省委的机关报,这时,四川省委作为中共驻重庆的代表机关,公开出来,吴玉章任书记,王维舟任副书记,傅钟任宣传部长兼《新华日报》(重庆版)社长,周文任副社长兼主笔。王维舟是川籍军人,国民党指控他策划暴动,中共中央便调离王维舟、傅钟、周文等人回到延安。这样,张友渔接任四川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新华日报》(重庆版)社长,这是他第三次参加《新华日报》工作,直到1947年3月撤离重庆回到延安。这时期张友渔由于主要担任省委工作,就住到了省委领导机关曾家岩50号。

张友渔当社长期间,坚持每星期召集报馆负责同志都到省委来开一次会,传达中央的指示,谈形势、政策和策略,布置任务,统一认识;检查这一周的报纸,好的地方给予表扬,不恰当的地方提出批评。张友渔说,这个会对办好报纸很重要,它使得办报的人对当前的形势、自己的任务,在思想上有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54]虽然《新华日报》没有和延安直接通报的电台,但通过张友渔直接领导的省委的秘密电台、党中央秘密送来的文件、《大公报》电台收到的新华社广播(《大公报》电台有中共的人员)这些渠道,《新华日报》能够及时获得党中央的指示。[55]另外,《新华日报》的社会调查部由于通过接待读者来访,处理读者来信,因而和社会上的联系非常密切,省委有时还从调查部收到重要情报。[56]

情报通达的《新华日报》充分发挥新闻工作中的统一战线威力,取得了相当的成效。重庆有大小报纸20多家,国民党的报纸是极少数,多数是中间派的报纸,《新华日报》的采访部主任每天都和几个主要报纸的记者集会,交换情报和意见,共同配合;在宣传策略上,能让别家报纸讲的,就让别家报纸讲。而这些报纸中,有的是记者年轻进步,有的是持中间派立场,《新华日报》能够和它们完全合作;有的报纸或是保守,或是反动,但其中有很多中共秘密党员,这些党员还是各自报纸的重要人员,因此,《新华日报》能够和它们取得一定的合作,或者对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加以运用;民主同盟办的《民主报》合作得最好,它的好几个编辑和记者是秘密党员,其他不是秘密党员的则很进步。[57]

时而紧张时而和缓的局势,在1947年2月终于恶化,南方局从南京转来周恩来的指示,要重庆方面提高警惕,作应变的计划。四川省委和《新华日报》的负责人开会,决定凡是已经公开党员身份的,或虽不是党员,但已被敌人知道是为党工作的,和省委的一致行动,作好撤退的准备;在其他报馆、学校、国民党机关和军队中,没有暴露党员身份的,要隐蔽起来,潜伏地下。同时,省委通知川康滇黔四省地下党(四川省委实际上不只是管四川工作,而是领导川康滇黔四省地下党的工作,1947年2月间,中央已通知改为南方局重庆分局,仍由吴玉章和张友渔负责,还没有来得及改组,即被迫撤退)负责人先后来重庆,部署应变,将工作重点转到农村,准备发动农民武装起义,打游击战。云南省委根据四川省委部署,在国共完全破裂后,发动城市9000多人下农村,特别是在边疆地区,组织了农民武装打游击。川北特委加强了对华蓥山游击根据地的领导工作,省委并派去由延安来的军事工作干部曾同志。另外,省委还加强了统一战线的工作,和民主同盟四川省委加强了联系和配合,还和青年党四川省委廖姓的负责人联系和合作,增强己方的力量。

国共彻底决裂的一幕上演在29日,当日凌晨,曾家岩50号的四川省委、红岩村八路军驻重庆联络处、化龙桥《新华日报》社、民生路《新华日报》营业处四个机关被警备司令部、警察总队、宪兵司令部等机关派出的大批军警宪特包围、搜查,人员被拘押,之后,被要求一律于3月5日撤离。经过和重庆的国民党军政领导机关谈判,最后协商同意用飞机分两天送中共方面的人回延安,张友渔和吴玉章以及省委工作人员于3月8日乘飞机撤离,其他人员之后也陆续通过各种方法离开了重庆。[58]

这一时期,张友渔继续撰写《新华日报》社论、评论和专论,如《打碎法西斯式的出版法》、《保卫民主原则的斗争》、《保卫新闻自由》、《如此“民选议会”》、《人民生命与自由之保证安在?》、《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在1946年12月27日社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一文中,张友渔高呼“爱国统一战线的旗帜必然放出万丈光芒。独立、和平、民主这三个响亮的口号,比博爱、平等、自由更加响亮。”[59]这个口号显示了未来的方向。对于张友渔个人而言,因抗战而来重庆拉开的一幕,以离开重庆而落幕。

回响

在重庆所做的一切无疑是时代迫切的要求。日后,事易时移,物非人非,朝野易位,角色互换,攻守变化,语境已全然不同。纵览张友渔的一生著述,其前后论述重点大不相同,但稍加探究,也可见前后并非断裂而是一脉相承,写于战时重庆的文字成为一段优美的插曲。在学者和战士、理论和实际、学术和政治之间,张友渔有着自己的定位和追求。1988年,年届九旬的他总结说:“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术为政治服务,是我一生学术活动的方向,并认为只有很好地坚持这个原则,做学问,搞研究,才会有广阔前景,也才能为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60]不论怎样,历史已然写就,地位也在历史中确立,这或许是他最感欣慰和最值骄傲的。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1] 张友渔:《报人生涯三十年》,载《张友渔学术论著自选集》,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第340页。

[2] 张友渔:《我在年轻的时候》(1980年2月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5页。

[3] 张友渔:《报人生涯三十年》,载《张友渔学术论著自选集》,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第343页。

[4] 张友渔:《我在年轻的时候》(1980年2月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5—647页。

[5] 张友渔:《纠缠不清的法律问题》(1926年4月15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6] 张友渔:《我在年轻的时候》(1980年2月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9—650页。

[7] 张友渔:《在天津“地下工作”三年》(1983年10月3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61—663页。

[8] 张友渔:《自传》,载《张友渔学术论著自选集》,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第649页。

[9] 《新闻学的性质和任务》(1933年11月13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10] 张友渔:《政治与报纸》(1934年夏),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0页。

[11] 张友渔:《中共中央军委华北联络局与山东抗战》(1983年1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第664—668页。

[12] 张友渔:《在董老直接领导下工作》(1983年),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0页。

[13] 张友渔:《在董老直接领导下工作》(1983年),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3页。

[14] 张友渔:《我与〈时事新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04—705页。

[15] 张友渔:《我们需要怎样的国民大会——评国民大会组织法和代表大会选举法》(1937年3月5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90页。

[16] 张友渔:《国民党与宪政运动》(1939年10月28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17] 张友渔:《世界宪政运动的几个类型》(1939年10月28日),载《张友渔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18] 张友渔:《国民大会的性质和任务》(1939年11月25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111页。

[19] 张友渔:《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1940年1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125页。

[20] 张友渔:《宪政与宪政运动》(1940年1月2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138页。

[21] 张友渔:《宪政运动的方式与条件》(1940年2月13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50页。

[22] 张友渔:《宪法与宪政》(1940年4月13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160页。

[23] 张友渔:《我与〈华商报〉》(1982年2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9页。

[24]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2页。

[25] 张友渔:《在董老直接领导下工作》(1983年),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4—677页。

[26]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3页。

[27]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715页。

[28] 张友渔:《人治,法治,民治》(1943年10月8日),载《张友渔文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299页。

[29] 张友渔:《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论张君劢先生的建议案》(1944年2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308页。

[30] 张友渔:《论选举权》(1944年2月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9—311页。

[31] 张友渔:《论选举权》(1944年2月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

[32] 张友渔:《孙中山先生的地方自治论》(1944年5月23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7—458页。

[33] 张友渔:《保障人民身体自由》(1944年7月20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464页。

[34] 张友渔:《保障人民的身体自由》(1944年12月18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0页。

[35] 张友渔:《法治真诠》(1943年11月2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301页。

[36] 张友渔:《国内民主与国际民主》(1944年1月19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页。

[37] 张友渔:《论人民的自由权利》(1944年7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9—462页。

[38] 张友渔:《民主运动与复古倾向》(1944年10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88页。

[39] 张友渔:《论“三三制”》(1944年9月15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479页。

[40] 张友渔:《在董老直接领导下工作》(1983年),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7—678页。

[41]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6页。

[42] 张友渔:《民主的正轨》(1945年9月2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07—508页。

[43] 张友渔:《言论自由初步收获》(1945年10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0—511页。

[44] 张友渔:《人民的身体自由》(1945年10月2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2。

[45] 张友渔:《人民要求言论自由的兑现》(1945年10月26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546页。

[46] 张友渔:《论内战的性质》(1945年12月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4—556页。

[47] 张友渔:《关于召开国民大会》(1945年12月14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0—563页。

[48] 张友渔:《政治协商会议的使命》(1945年12月1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7页。

[49] 张友渔:《人民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主人》(1945年12月20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8—569页。

[50] 张友渔:《论国民大会问题》(1946年1月1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3—574页。

[51] 张友渔:《新中国的曙光——自一月五日至二十日》(上)(1946年1月24日)、《新中国的曙光——自一月五日至二十日》(下)(1946年2月20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0、595页。

[52] 张友渔:《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自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1946年2月12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8页。

[53] 张友渔:《新闻界的责任》(1946年3月16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3页。

[54]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0页。

[55]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2页。

[56]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0页。

[57]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2—723页。

[58] 张友渔:《我与〈新华日报〉》(1982年3月),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5—727页。

[59] 张友渔:《扩大爱国统一战线》(1946年12月27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2页。

[60] 张友渔:《自序》(1988年1月20日),载《张友渔学术自选集》,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第3页。

 

重庆党史微信公众号

重庆党史网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邮编:400015
渝ICP备11000637号-3 技术支持:华龙网
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2086

您是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