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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2017-05-16 09:09:47来源:重庆党史网

 

 

中共双桥区委党史研究室

 

198410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公报指出:“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86412日,按照中共中央十二大提出的总目标、总任务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要求,双桥区制定了1985200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其战略指导思想是:立足双桥,服务川汽,建设新区,富裕农村,厂区合作,共同发展,服务全国,走向世界。战备目标是:通过改革和开放,把双桥区建成“小而活、小而巧、小而特、小而富”,环境优美,生活舒适,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现代化的重型汽车工业基地。战备重点是:大力发展汽车工业生产,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努力抓好畜牧林果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服务大厂、富裕农村,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1987115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改革开放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加快”的指示和渝委(198716号文件精神,双桥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改革的统一规划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增设双桥区体制改革办公室。建立区机构改革、工业企业体制改革、农村体制改革、商业体制改革、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项目指导小组,强化改革项目责任制。至此,双桥区的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全面展开其他体制改革后,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一、企业改革

(一)利改税

1980年前,国有工业、商业、交通等企业的利润,均实行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弊端是企业之间吃“大锅饭”,经营好有利润全额上缴,经营亏损的全额补亏,严重挫伤企业的积极性。1979年财政部颁发《饮食服务行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利润的20%缴财政,80%留企业,其亏损财政弥补20%,企业自行承担80%1981年重庆市财税局下发《关于对区(县)商业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上缴的意见》,双桥区政府结合实际,决定实行包干上缴,超额分成,其超额利润企业留存85%,全区定额补助商业企业亏损2.5万元/年。区供销社废旧物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利润“二八”分成,即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

19834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重庆市颁发《重庆市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国营工业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是年7月,市颁发《重庆市商业、供销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大中型工业企业按利润的55%征收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商业企业分大、中、小三型,大型按税率55%、中型按六级累进税率、小型按八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饮食服务行业按15%计征所得税。是年,双桥区把区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烟草公司、糖酒副食公司、蔬菜公司定为大型企业,其余为中小型企业,分别按市规定的税率计征所得税。8月,市政府颁发《重庆市非工业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区政府把区物资局定为大中型企业按利润的55%计征所得税,公用、交通企业按利润的40%计征所得税,其余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利改税后,国家对企业不再实行亏损补贴,取消了企业在财政上的“大锅饭”,调动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1984年,国营企业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是年,双桥区征收所得税15.7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7月,区政府下发核定区属国营商业、非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调节税率由12%改为10%1994628日,区委、区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规定:“凡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企业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相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二)经营机制改革

国有企业经过利改税后,经济上与国家财政脱钩。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企业为求生存发展,纷纷要求政府放权。因此,国务院19831991年先后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工作条例》、《国营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法》等,还权于企业。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产品定价、内部分配、辞退职工、任命中层干部、原材料采购、小型技术改造等方面享有自主决定权。企业领导体制亦改为厂长(经理)负责制,废止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分工负责制。1990年代初,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设立厂务管理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1992年,双桥区政府批转区体改办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对区属工业企业实行“五自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发展、自主用工、自主分配),对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放开)改革。是年,商业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分别比1991年增长9.1%87.2% 。次年,区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国营商业经营机制试行办法》,对国合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单体风险经营承包责任制(租赁经营、独立核算,承包经营、非独立核算),对国合商业零售门市、柜组推行租赁经营、大包干经营、双保(保上交国家税金、保上交公司利润)和国有民营形式的责任制并实行全员风险抵押。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和核心是落实企业自主权。19942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在商业小型企业中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公有民营”改革。1995年,在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公有民营”改革。是年末,全区新办和改造股份制企业15个,财贸系统企业10个、门店107个,全面推行了比较规范的“公有民营”改革,占应推行面的100%,工交、乡镇企业的租赁(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规范。

(三)经营制度改革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为进一步落实责权利,使国家或集体资产能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体改部门文件精神,双桥区自1988年起,实行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考核指标主要是税后利润和入库税金,并按利润提取一定奖金奖励承包人或承包集团(正副厂长、书记、工会主席)。承包人(集团)还须向发包的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至1990年,第一轮承包经营结束。

1991年,双桥区进行第二轮企业承包经营,实行税利分流基数包干、超额全留的经营责任制。全区13个国有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利润基数230万元,上缴利润62万元,上交所得税52万元,企业留利116万元。乡镇企业则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包干上缴利润(承包费),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同时,对区属国营商业企业进行经营、价格、分配、用工“四放开”的试点工作,给承包者以更多的自主经营权。

1993年,双桥区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改、转、租、包、卖”,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1995年,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区百货公司、煤建石油公司、物资公司、渝州羊毛衫厂依法破产。区百货公司破产后卖给重庆百货公司,乡镇企业白鹤煤矿卖给永川市矿业公司,饮食公司、农资公司等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双桥区在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的同时,对全区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双桥正大饲料厂是与外资合作实行股份制运作的典范,其经济实力居全市乡镇企业第五位。全区镇以上乡镇企业通过资产出让、改组、改制,大多数变为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区供销社下属4个商业性企业有的破产,有的变卖,职工按工龄发给安置费进行分流,至2000年,已无下属企业。

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双桥区政府制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成立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副主任、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19962001年,先后对全区11个国有工业企业和12个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进行改制。其中破产10个,兼并4个,关闭4个,租赁4个,合资1个。另对55个工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

二、流通体制改革

(一)集市贸易变革

1978年农村改革开放前,国家经济体制是严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集市贸易基本上关闭。当时,国家把农副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主要是粮棉油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第二类是国家实行派购和计划收购物资,品种很多,主要是农村经济种植物,重要畜产品,中药材、大宗蔬菜,重要林产品等。除一、二类之外的物资为三类物资。国家政策规定农村一、二类物资和工业品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三类物资和手工业小产品在没有完成与国营商业部门的产销合同前,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1970年代中期,对二类物资中除蔗糖、茶叶、皮张、中药材由国家收购外,其余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进入集市贸易。粮食余缺品种调剂允许在粮食调剂所进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步调整政策。19821985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4个一号文件,废止过去的一些禁令。农副产品分三类管理的范围逐渐放宽。1985年后,对农副产品(除棉花)和工业品(除农资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市场议价购销。

集市贸易的管理随改革逐步放宽和完善。19794月,四川省革委发布《四川省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19817月,四川省政府发布《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参加集市贸易的单位人员、经营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仍规定农村社队、农民不准利用车船大量贩运、买进卖出和转手批发。19832月,国务院颁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集市贸易,规定农村社队、农民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贩卖活动,并可以进行长途贩运,取消“二道贩子”名称,但参与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

交易价格。1976年,四川省革委发布《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市贸易价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集市的幅度价格,指导成交,不准哄抬物价”。1979年,省革委在修正后的《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中规定集市贸易实行买卖双方合理议价。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农副产品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从此,集市贸易价格全面放开。

(二)工业品市场

1980年前,工业品产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生产企业按国家计划生产,其产品按计划交商业部门销售,自销很少。1980年,根据四川省政府规定,扩大企业自主权,部分企业超计划产品允许自销,部分轻工业产品商业收购有限,工业企业自找门路销售,自此形成初期的工业品市场。1983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计划体制改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企业对指导计划灵活执行,并按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原则进行产销,使工业品市场逐步扩大。1988年,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国家计划体制改为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物价体制改为国家定价、指导价和企业定价相结合,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商品更多。此时,除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外,其余产品工商企业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购销。1990年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工业品管理完全放开,各类市场纷纷形成。是时,双桥区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二轮承包经营,并实行“四放开”(经营、用工、定价、分配放开)改革。从此,国家、集体、乡镇企业等完全步入市场经济,并与个体、民营企业自由竞争。为适应工业品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由双桥区政府牵头征地,设计规划,采取多元化投资办法招商引资建设西南重型汽车配件市场,上市产品以川汽厂重型汽车配件为主。同时,形成小商品、百货、建材市场。

(三)物价改革

改革开放前,双桥区物价按国家政策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体制。1980年代初,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展开,物价体制改为国家统一管理、指导管理、企业管理和市场议价相结合的体制。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购销的产品执行国家牌价(平价),指导性计划购销的产品执行指导价(中价),市场调节的产品执行指导价或议价,简称计划物价双轨制。1980年代中期,区内粮油和大宗蔬菜价格由重庆市物价局管理,小品种蔬菜议价购销。消费工业品实行浮动价率管理,计划外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建材不高于国家定价的20%自行作价。下放文艺、修理、服务业的定价权,扩大饮食、副食行业的企业定价权,放开家用电器和部分纺织品出厂价。鉴于1988年出现抢购涨价风,物价部门加强管理,主要对粮油、猪肉、家电、糖、酒、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等实行最高限价,农资产品一律按国家统一定价管理。19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定价管理的商品逐渐减少,市场议价商品逐渐增多。至1997年,除农资、天然气、自来水、电力、药品、粮食收购、交通客运、医疗等价格由国家分级管理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议价。

19986月,重庆市物价局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区县成立价格事务所,实施对涉案物品分级鉴定制度。1999年,双桥区价格事务所成立,在整顿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中,评估鉴定物品15起,价值120万元,对其他涉案物品评估鉴定34次,价值340万元。评估鉴定由持有执业价格鉴定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20012002年,先后评估鉴定涉案物品55次,价值218万元。20032月,区价格事务所更名为区价格认证中心。20032006年,先后评估鉴定涉案物品133次,价值130.6万元。

三、城市建管

(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双桥区城市管理无常设机构,由区城乡建委履行城管工作职能职责,并具体负责日常市容管理。1990年,成立区城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916月,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成立,为负责全区城管工作常设机构,挂靠区城乡建委。19921月,为使全市城管机构名称统一,“双桥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城管办)。是年6月,市城管办批准成立重庆市城市管理监督大队双桥中队(简称区城管监督中队),受区城管办和市城管监督大队双重领导,负责全区城管监督执法工作。199310月,成立区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围绕创建卫生城市,发挥统筹规划、检查、监督作用。1995年,成立双桥区城建监察中队,与区城管监督中队联署,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辖城管、环保、园林、公用、环卫、房管、城建7个分队。1997311日,通桥镇成立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是月18日,区政府将区城管监督中队交由主城区双路镇管理,以加强基层城管监督执法工作。19985月,成立区市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市容管理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工作。19996月,区城建监察中队更名为区城建监察大队。是年9月,龙滩子街道成立城管监察中队。20018月,机构改革时撤销区城管办,城管职能划入区建设市政委和相关部门。是年12月,成立区城管监察大队,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合署办公。20027月,区城管监察大队与区环卫所分设。城管监察主要工作: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镇街城市管理体制不变。200312月,为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机构名称,有利于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重庆市双桥区城管监察大队”更名为“重庆市双桥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其他事项不变。

(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75年双桥建双桥区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实行行政划拨,使用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制度。用地者通过征、拨获得土地后,可获得无偿、无限期使用权。集体土地一经征用,即成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流转采取行政划拨方式。198257日起,改革土地征(拨)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2006317日,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发《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0511日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通知》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的新的规定,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主要在以下方面得到实惠:1、征地农转非人员人平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人平耕地为1亩为例)为21600元,较以往增加5100元。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以往提高10%3、征地房屋补偿标准较以往提高20%

(三)住房制度改革

改革前,双桥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实行公有住房廉租分配使用,住房的维修、更新和新建均由国家或单位负责,是一种福利性住房制度,住房困难十分突出。1982年,国家决定实施住房商品化,废除福利性分房制度。根据上级通知,双桥区于1982年开展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工作,并于1986年开始商品房开发建设。19923月,区政府批转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报告,于19931999年收取住房保证金。19936月,区政府制定公有住房优惠出售办法,进行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优惠出售。1993年后,区政府两次调整公房租金,规定19962000年的每年7月调整公房租金。至2006年,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1995年,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部分产权住房转为全产权出售的决定,开展公有住房全产权优惠出售工作,至1999年结束此项工作。19965月,区政府制发集资建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建房由使用建房的几方达成协议,送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200475日起,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停止办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一律通过住房货币化分配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加以解决,企业职工住房要逐步采取住房货币化分配及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6月,区房改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即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规定提取5%,专户存入银行,归职工个人所有,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时可支取,离退休时支付个人。19982002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先后3次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041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调为10%,其中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按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4项之和计算,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固定、活工资2项之和计算。

四、交通事业发展

1975年建双桥区前,区境内公路总长17.93公里,其中省道大邮路7.3公里,县道双珠路2.2公里,厂矿专用路8.43公里。除川汽厂专用路5.2公里系水泥路面外,其余均为泥结碎石路面,等级低,通行能力差。建双桥区后,为加速双桥经济发展,先后新建双桥区道10.05公里,乡村公路11.03公里。19962006年,全区公路建设得到跨越式发展,公路建设总投资达1.5亿元。公路密度由1996年的66.16公里/百平方公里、6.79公里/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197.55公里/百平方公里、18.39公里/万人。公路交通附属设施建设得到加强,至2006年有标志标牌80多块、标线38000米、减速带500米、弯道反光镜2面、危险地段防撞护栏2000米。

双桥区客运站快速发展壮大,客运车辆档次不断提高,客运线路进了村社。据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公路旅客运输量、公路货物运输量、公路货物周转量均为零,公路通车里程14公里。1996年,公路旅客运输量43万人,公路货物运输量46万吨,公路货物周转量3669万吨公里,公路通车里程40公路。1998年,公路(等级)通车里程45公里,民用汽车拥有量810辆、其中私人汽车380辆,公路客运量49万人,公路货运量49万吨。2006年,公路通车里程90公里、比2005年增长45.2%(其中等级公路里程70公里、比2005年增长18.6%),民用汽车拥有量826辆、比2005年增长1.8%(其中私人汽车596辆、比2005年增长164.9%),全社会公路客运量130万人、比2005年增长16.1%,全社会公路货运量153万吨、比2005年增长3.4%

五、宏观调控

(一)计划体制改革

1980年前,双桥区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及其他市场均处于关闭状态。国家对一类、二类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购销制度,对基本建设、招工、工资、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及供应等亦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1980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计划体制开始改革,对农副产品和工业品购销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并把部分二类物资降为三类物资。同时,开放三类物资市场,区农贸市场逐步繁荣,商品品种逐渐增多。1983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国有和集体企业自主经营、走向市场,指令性计划逐年减少,指导性计划逐年增多。1988年,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工业品中除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出口外贸产品、群众生活必须品等实行计划调配外,其余均进入市场调节。自1992年重庆市取消粮油统销政策后,非农业用地、人口生育、国家储备统配物资、限额以上投资计划、矿业资源开发利用等仍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1998年,区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区计经委)贯彻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成立区招标联络办公室于区计经委内,其招标范围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设备。区招标联络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投标事务。

(二)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19751982年,重庆市对双桥区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制度。1978年,市对区的固定收入(四种税)实行超收分成,市里提取比例为30%,次年改为50%1981年改为25%1985年,市对区县实行“分灶吃饭”,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基数。双桥区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市对区每年补助15万元。1988年,市对区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制度。1990年,市对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制度,但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上划,区税收减少,影响财力,仅1991年区财税收入就减少130万元。19921993年,市对区实行“五五”分成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上缴50%,留区50%199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对区自是年11日起实行分税制,将收入部分划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大块。共享收入中的增值税中央返还25%,市占15%,区占10%。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房产税实行“五五分成”。支出部分按市、区政事权责划分,市级开支由市负责,区级支出由区负责。是年,双桥区仍按原体制管理。自199511日起,按新财政体制执行。乡、街道财政在实行分税制前,由区财政统收统支,乡、街道均为报账单位。自1994年起,区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教育附加费纳入区级财政外,其余严格按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财权和事权,确定收支范围和返还基数。自1997年起,街道建立财政体制,按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划分财权和事权,确定收支范围和基数。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增收节支。2000年始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会计集中核算、“镇财区管”稳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实施。坚持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统一监管。

1980年前,双桥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预算安排实报实销,除人员编制、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临时有新的重大措施和规定而影响预算支出较大者外,一般不予追加预算,年终节余,全额上交财政。1980年,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制度,包干后结余经费可提取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1984年,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并不予核销”的管理体制,其结余经费全部留给单位使用,也不冲抵下年预算。1985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19977月、19981月,国家财政部相继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深化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改革。主要有推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全面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

1980年前,双桥区属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区财政,亏损全额弥补。1980年开始,国营企业利润实行“二八”分成。1981年,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留成不变、上缴包干、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政策。1983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实施利改税,国营企业按税法缴纳所得税或调节税,企业亏损除政策性和限期扭亏企业核定的亏损外,其余一律不再弥补。并对计划补亏企业实行超亏不补、节亏分成的办法。对税后留利部分,财政加强监督,会同主管部门分别核定新产品试制、生产发展、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项基金比例。20062月,国家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作了明确规定,深化企业财务改革。

(三)税务体制改革

1983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将部分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其主要内容为: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财政,一部分留存企业。凡有盈利的小型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依实现利润多少,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归企业,如亏损国家不弥补。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业,均按利润的15%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企业,如亏损国家不弥补。军工、粮食、邮电、外贸、农牧、劳动等企业,仍按原办法上缴利润。此次利改税,把小型国营企业和饮食服务性企业推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克服了吃国家财政“大锅饭”的弊端,调动了企业经营积极性。1984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第二步利改税的报告和改革工商税制的报告,财政部制定《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其改革内容为:将原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并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后4种税暂缓开征外,前7种税从1984101日施行。此次利改税使税制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之后几年税制改革逐渐深入,至1993年底开征的工商税计有5大类(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32个税种。1994年,国家实施全面税制改革,改革的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务体制。改革内容为4个方面: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新的税制为7大类26个税种,其中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有5大类18个税种。5大类分别是: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此次税制改革形成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自成体系又有机结合,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复合模式。20051128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等13项增值税政策。200632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41日起执行。通知称,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是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规范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杨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金融体制改革

1983年前,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机构又是金融经营机构,既发行货币又办理存贷款业务。全国统一进行经济核算,利润上交国家财政。1983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自此,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成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金融事业的机关,不办理存贷款业务,其原有的存贷款业务收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承担。次年1月,双桥区成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双桥区办事处,原大足县人行双桥区办事处的金融业务全部移交其办理。双桥区未设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业务亦由其代理。1997年,区人行业务交由永川市人行承办,工行代理业务终止。此后,区内各专业银行(农行、建行、工行、中行)均改为商业银行,实行经济核算,照章纳税。200510月,区工行改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200610月,区工行成功上市,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

在信贷方面。1980年前,信贷资金(存款、贷款)实行高度集中和分口分级管理体制,规定各项贷款指标不能相互流用,实行各行全国统收统支、统存统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银行通知,自19802季度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存贷款差额包干,其存差指标必须完成,借差指标不准突破。在保证完成差额指标前提下,多吸收存款可多发放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可互相调剂使用。198411月,金融系统改革信贷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存实贷、差额控制”办法。此办法与1980年实行的办法不同之处为:⑴改信贷计划下批指标为上存下贷、实存实贷,即各省分行要在省级人行开立借款户和存款户,基层行处在当地人行开立存款户,由省市专业银行向省、市人行借款,拨给基层行处开立的账户以备支付。⑵信贷资金计划范围有所增加。⑶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指标管理,计划指标不准突破。⑷向人行存款、借款均分别计息。此次改革克服了在信贷资金上吃“大锅饭”的弊端。1994年,工行重庆市分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核定限额、分级经营”办法。资金管理范围扩大为全部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系统营运资金实行统一计划、调度,市分行是资金管理中心,各支行按市分行下达的指标发放贷款和完成存款任务。市分行对各支行占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往来实行有偿调拨,并执行差别息率。在工资基金方面。为控制消费过度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自1980年代初,国家行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开户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银行监督方式为:⑴实行工资基金卡片,各单位按时凭卡上定额向银行提取工资。⑵单位职工调进调出必须在银行办理工资基金增减变化及其转移手续。⑶实行工资专用支票,单位可凭专用支票和工资基金卡支取工资。⑷单位临时增加人员需增加工资或发放奖金,必须持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批文才能提取。1985年,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资构成轮空。并规定每个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不准提前跨月使用工资基金。1990年代,市场经济发展,工资基金管理有所放松,但区工商银行仍坚持凭工资基金卡和工资专用支票支取工资。

六、个私经济

(一)个体经济

1975年双桥建区时,个体工商户仅20个左右,社会上出现修补难、买小吃难,闲散人员增多。1979年初,国务院发布102号文件,解除了不准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禁令,规定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城镇劳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个体劳动。是年9月,重庆市革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排部分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意见,允许待业人员从事修补、饮食、服务业、小百货业经营,允许到农村采购鲜活商品进城出售。1980年,进一步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证经营对象增加其他待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经营范围增加可以贩运三类农副产品进城和小百货下乡。

19848月,重庆市政府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规定农民可以进城开店、办厂,经营范围增加三类建材、议价粮油、煤炭、客货运输、货栈、小型土石方工程,并可使用机动车船从事贩运和批发,可出区县、市外经营。19851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实行多渠道经营,自由交易,给个体经济提供更加广阔的经营天地。是月,双桥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有个体工商户456个、从业人员629人。1987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可请12个帮工,有技术的可带35个学徒。

1993年以后,双桥区委、区政府制定一系列发展个体经济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个体经济队伍,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支持各类人才向其流动,减轻其税费负担。中央、省、市的政策和措施在双桥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至1998年,全区个体工商户达1592个,从业人员2328人,注册资本达546万元,年产值营业额达4564万元。

(二)私营企业

1988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之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开办私营企业,有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虽然实质上是私营,但办证照都以集体企业名义出现。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该《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科技咨询等行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年初,双桥区只有几个私营企业,且资金少、规模小。至1993年,全区私营企业发展到10个,从业人员218人,注册资金约100万元。

1993年后,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发展私营企业的方针政策,双桥区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鼓励兴办私营企业,在税费上给予政策优惠。1996年,区私营企业协会成立,有私营企业43个,从业人员478人。1997年,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鼓励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公有制企业或以参股、控股方式合资合作经营公有制企业。1998年,充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政绩考核。是年底,全区私营企业74个(其中有限责任公司56个),从业人员772人,产值营业额达3688万元。。1998年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经济发展加快。至2006年,全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2002年的1619个发展到1861个,从业人员由2002年的4387人增加到6842人。非公有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5%,比2002年提高12个百分点。

(三)经验教训

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双桥区于19966月作过一次调查分析。1995年,全区个体私营工商户1291个,从业人员2269人,注册资金1994万元,产值营业额2429万元。其中私营企业43个,从业人员478人,注册资金1711万元,产值营业额1156万元。100万元以上大户3个,50万元以上的4个。个体私营税收实现183.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9%,比1994年增长21.7%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主要经验:一是加强领导,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区成立了以分管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协调会议制度。在征地、贷款等方面为个体私营经济进行协调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形成了联系私营企业大户制度,分别由局长、副局长、科长等联系具体的个体私营大户,为其排忧解难。二是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政府规划并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力度。三是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做到一简化(简化登记程序)、三树立(树立发展、服务、依法管理的观点)、四支持(支持大户向出口创汇和科技型发展,支持大户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从事“三来”“一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从事边贸活动,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租、包、买、参股、联营小型国营、集体企业)、五放开(经营范围、对象、名称、场地、审批前置条件)。四是未达到规定产值营业额而又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在接到税务部门办增值税发票。在罚款问题上形成共识,教育为主,同一事件不重复罚款。

七、对外开放

(一)设开发区

1992年,双桥区委、区政府根据境内有大型国有企业川汽厂的优势,提出紧紧围绕川汽厂,把双桥区建设成为汽车制造及配件生产和销售三位一体“汽车商城”的发展战略。此规划获重庆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区北面青春村、火炬村征地244.83亩,建设“汽车商城”(即双桥经济开发区)。征地工作于1993年春节前完成。

为搞好开发区建设,先后成立双桥区汽车配件市场筹建办公室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开发区工作。19963月,区政府决定撤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成立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简称开发办),负责开发区工作。开发区建设初期资金短缺,土地费迟迟不能兑现,土地出让缓慢。中途又因开发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设施滞后,使商品房开发缓慢,招商引资亦受到影响。为优化环境,19921997年,先后投资200多万元建设完善开发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电话、电视、绿化等项设施。此外,土地整治也先后投入80万元。为方便外地客商投资办企业,区政府决定实行“一站代理式”办公,即开发区内开发商应办的各种证照、手续一律由开发办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区内应收的规费由开发办统一收取,再转交区有关部门。

20047月,双桥区委制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强调坚持工业发展园区化,园区发展新型化,企业发展规模化,举全区之力加快车城工业园区建设。要用好用活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至2006年,工业园区建设初具规模,一期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累计投入基建资金1.76亿元,引进专用汽车、汽车配件等35个工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投资总额10.14亿元。园区实现工业产值7.06亿元,实交税金8819.6万元。

(二)招商引资

为加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总方针,双桥区委、区政府于1996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外商、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国营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事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承包和租赁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规费收取、人才使用、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纳税项目者给予奖励。

2003年,双桥区委坚持“环境立区”战略,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出台《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招商引资局、园区管委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落实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全区上下形成了专门机构招商与全社会招商相结合,对投资者进行跟踪服务的招商工作体系,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该区以重汽集团公司扩大生产规模为契机,以车城工业园区建设为平台,以龙水湖旅游资源开发为重点,引进一批投资项目,初步形成了投资聚集效应,提高了区域经济竞争力。

(三)“三资”企业

1983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后,国务院行文允许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国内投资兴办企业或与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并给予政策优惠,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双桥区委、区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在税费征收、用地、办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经过努力招商引资,于1995年引资兴办了中外合资企业——双桥正大饲料有限公司。19982月,引进台商独资企业永升避震器制造公司,当年形成20万只生产能力。200011月,引进台商投资,成立重庆市裕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商合资),产年能力HPP线材管材600吨。2001年,引进重庆提多乐器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主要产品为提琴乐器。此后,引进了新世纪化纤、重庆青专、轻卡车、三诺继电器和简阳锻造等企业。

八、军民结合

19641024日,经国务院(64)国计字502号文件批准建立四川汽车制造厂(今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军用越野重型汽车。该厂基建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历时9年,至1974年才全面竣工投产。19741022日,国务院国发(1974100号文件决定在该厂所在地建立重庆市双桥区。从此,该厂成为双桥区唯一的重型汽车制造企业和经济支柱。该厂建厂至今,历经40余载,经历过3次大的创业(即建设军用重型汽车基地的第一次创业,保军品转民品,实施军民品并重的产品结构调整的第二次创业,建设“质量优、品种多、规模大、效益高”特色企业的第三次创业),进入合资合作、开拓发展新路的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发展时期,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机械500强、重庆工业50强之一。

(徐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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